律师说法:
损害公众利益属于“权利滥用”
2016年04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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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南华园停车位“只卖不租”的做法,北京大发律师事务所(济南分部)律师李友震认为,地下车库经营单位的做法欠妥当。
  李友震称,虽然作为产权单位有权自主管理停车库,而且该产权单位“只卖不租”的行为也未违背物业管理条例,但“其权利也应当受到一定限制”。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李友震称,“满足”的意义在于,有购买能力的业主可以购买,没有能力购买的则可以租用。“这种只卖不租的行为,违背了小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初衷。”
  此外,李友震认为,“只卖不租”也违反了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产权单位虽然享有出租或者出售地下车位的权利,但只卖不租的行为,造成小区业主停车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众利益,属于“权利滥用”。
 本报记者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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