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4月20日讯(记者 汪泷 通讯员 于存启 赵天亮) 20日,济宁市工商局举行2015年度企业年报信息公示情况通报会。市工商局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履行公示义务。3年未履行者将入“黑名单”。
据了解,年报积累信用,关乎企业发展。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凡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在济宁市各级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2015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未按规定限期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工商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若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将被国家或省级工商部门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被列入“黑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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