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扬尘治理与渣土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10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35号)要求,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污染防治法》、《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控制区的通告》(济环发〔2013〕5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划定的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内禁止销售原(散)煤及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型煤。
二、控制区范围为济南市城市建成区。
三、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落实禁销措施的责任主体。所属经信、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履行相关监管职责。
本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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