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当事人处理机动车的公告
2016年05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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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以下被依法扣留超过三十日尚未前来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清单附后)进行公告,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车辆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购买凭证)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商河县公安局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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