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一个是计划外生育,一个约定由母亲抚养,父亲去世
两幼儿告爷爷索要抚养费
2016年05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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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6日讯(通讯员 刘艳红 记者 张焜)一个是计划外生育,另一个是父母离婚时约定抚养费由母亲自理。当两个孩子的父亲不幸因工死亡后,爷爷拿走了父亲单位的支付的全部赔偿款,不愿意将部分赔偿款分给孩子们。26日,记者从临朐法院了解到,两个孩子将自己的爷爷告上法院,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女子曾某与临朐男子赵某结婚后,于2005年生下大女儿赵小某,2008年计划外生育女儿曾小某。曾小某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其母亲是曾某,父亲是赵某。2012年,曾某与赵某诉讼离婚,双方约定赵小某的抚养费由母亲曾某自理。而在离婚庭审笔录中,赵某承认曾小某是亲生女儿。 
  2014年,赵某不幸因工死亡,单位共计赔偿赵某60多万元,这笔钱全部被赵某的父亲领走。曾某追要未果,于是代理两名年幼的女儿将赵某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孩子的爷爷归还两个孩子父亲的死亡赔偿金20多万元。 
  在法庭上,赵某的父亲拿着没有写着曾小某名字的离婚调解书,不认可曾小某是赵某的女儿;并称曾某和赵某离婚时约定赵小某的抚养费由曾某自己承担,所以赵小某也拿不到其生父的死亡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小某的出生医学载明赵某是曾小某的父亲,所以曾小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予以支持。 
  我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赵某与曾某离婚调解协议中对赵小某抚养费的约定,不妨碍赵小某将来要求赵某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因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具有人身专有属性,赵某父母及其子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从赔偿款中预先扣除。最终,法院支持了姐妹二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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