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纠纷下死手,校园难成净土
青岛中院通报十大校园暴力典型案例,家长和学校的管教任重道远
2016年05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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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晓鹏 本报通讯员 吕佼 徐颖慧
  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十大校园暴力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中专生“争女友”致使一人死亡、青少年“以暴制暴”伤人伤己、初中生发型被嘲笑捅死一人重伤两人以及小学老师当众猥亵9岁孩子等。
  1,“争女友”致一人死亡
  某中专学生李某与同学“争女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谈判”。“谈判”中李某与孙某等人对被害人曲某进行殴打,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对各被告人分别判以相应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在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是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青春期的学生容易急躁,遇到问题动辄大打出手。由于心智尚未成熟,对事件的严重性往往预估不足,一失足成千古恨。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尽管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周岁,但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仍应承担刑事责任。
2,“以暴制暴”担刑罚
  袁某与同校学生徐某等人解决纠纷时遭殴打,看到同校学生张某等人,误认为他们也是徐某一方的人,遂与五人持铁管追赶张某至一胡同内,对张某拳打脚踢,其中一人持铁管将张某左手打成轻伤。法院认为袁某等人合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事处罚。
  法官介绍,青少年应学会用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被他人暴力伤害后,应向家长或老师求助,以暴制暴不可取,容易伤及他人,导致自己承担刑罚。
3,“小口角”引来群殴
  孙某与被害人庄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次日上午,孙某纠合被告人沈某、黄某在其学校宿舍楼对庄某实施殴打,致庄某左膝受伤,构成轻伤二级。沈某、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管制一年和管制六个月。
  同学间发生口角本为小事,大家各让一步,很快就会尽释前嫌。但一些心理健康情况较差的青少年却不能很快调整心态,心生怨恨,蓄意引发冲突,甚至是流血事件。青少年心理健康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家庭教育中更要重视性格教育。
4,社会人员让暴力升级
  郭某和同学因走路碰撞产生矛盾,两人相约带上人打架。郭某找来社会人杨某等多人,持刀、钢丝锁、木棍等对曲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郭某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受刑罚处罚。
  法官介绍,校园暴力案件中,常有校内学生纠合社会不良人员共同对他人实施暴力的情形,由于社会不良人员的参与,常使暴力情节更恶劣,后果更严重。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学生校内持械打架
 学校监管不当担责

  学生于某与陈某向来关系不睦。一天,长期请假不上学的于某突然到校,看到同班同学正在跟陈某打架,他也上前帮忙。期间,双方身体均有损伤,于某被陈某等用伸缩钢管抽打,受伤较重。法院审理认为,各方均存在过错,判决陈某等和学校均承担部分责任,于某亦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介绍,校园暴力主要分为校园外部暴力和校园内部暴力,本案是典型的校园内部暴力,由学生内部矛盾引起的学生之间的暴力侵害。学校作为对未成年学生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主体,未能发现不止一名学生在校内携带伸缩钢管,对校内发生的斗殴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存在教育和管理上的疏漏,故其应对本次事件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6,发型被讽“锅盖”
 捅死一人重伤两人

  初中生王某曾因与同学口角,两次持刀伤人。事发后王某家长恳请学校和对方给王某机会改过,希望赔偿对方并不要报警,校方考虑到王某年龄较小,且家长也保证今后会严加管教,所以从中斡旋,双方和解。但王某并没有改过自新,反而变本加厉。
  2014年6月11日至13日,王某参加初中毕业考试时,多次因别人注意他的发型而谩骂、殴打他人。6月13日,王某进考场时,听到有人在二楼中间大厅叫他的名字,并大喊“锅盖”。王某上前询问时与刘某发生口角并打了他一巴掌,随后,梁某、孙某、房某等人上前与王某发生打斗。王某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刀先后朝几人捅去,梁某死亡、房某和刘某重伤二级、孙某轻微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特别严重,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暴力侵害无小事,只要发生就应受到遏制。对初次实施暴力行为的侵害人,不可放任,应特别重视对其进行教育、引导,切实起到矫正作用,防止其暴力倾向严重化。
7,儿子强奸未遂
 父母替子找借口

  辛某应他人之约,跟王某等人到某中学门口,将放学途经此处的袁某带至偏僻处进行殴打。次日,又将袁某带至宾馆,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遭袁某反抗未遂。但辛某仍对袁某进行了猥亵。法院认为,辛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强制猥亵妇女罪,应数罪并罚。
  据了解,辛某的父母都是在外企工作的“白骨精”,他们对孩子十分溺爱,甚至认为孩子“情有可原”。父母对其罪责的推脱甚至直接影响了辛某的认罪态度。
8,中学老师体罚学生
  郑某以腹痛为由向班主任请假不参加课间操跑步获准,还旷了当天的体育课。体育老师发现后告知了班主任吴某,吴某到各科教师办公室等处查找未果。后来,郑某解释不上课的原因是在语文教学组办公室抄课件。吴某认为郑某撒谎,用手背击打他的面部,还用教鞭抽他的胳膊和腿部。事后,郑某出现幻觉、妄想,患上创伤性应激障碍,经鉴定,与被打有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吴某作为某中学的教师,实施教育时故意致伤郑某身体,具有完全过错,基于其侵权行为系职务行为,依法应由其聘用单位某中学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判决某中学作出相应赔偿。
9,25元钱换来抢劫罪
  刘某、李某等人到殴打同校学生,致轻微伤,并抢劫人民币25元。法院认为,刘某、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法官介绍,抢劫是校园暴力的主要类型之一,在校学生参与抢劫的现象日渐突出。有些学生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喜欢吸烟、喝酒、泡吧等,当资金匮乏时,便走上了抢劫的道路,但他们往往不知道抢劫的严重后果。刑法规定,抢劫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
10,老师当众猥亵女童
  吴某系某小学教师,给三年级某班学生上课时,将9岁的刘某叫上讲台,当众猥亵。刘某的家长知情后立即通知了学校并报警。吴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校园暴力行为中包括性暴力。很多未成年人尤其是年龄幼小的未成年人对性侵害行为缺乏认知,缺乏对自我身体的保护意识。面对成年人,尤其是长辈、亲属、老师等,缺乏防范心理,甚至在事发当时不知道自己正在受到侵害,事后也常出于羞愧和恐惧心理,不敢告知家长和老师。校园性暴力犯罪,不仅对未成年受害人身体造成伤害,更为严重的是心理上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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