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启程,公民权利法定
2016年06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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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民法总则、红十字会法、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草案的报告,其中民法总则(草案)的审议和讨论是本次会议的重中之重。
  “民法典很重要”,不是每一次立法讨论时的惯用套话,民法关乎人类社会几乎所有的处事规则、财产保障、纠纷解决以及权利捍卫。市井百姓的生活,每一件都兹事体大,民法对权利、对个人的推崇与保障,贯穿整个法典始终,正如孟德斯鸠说的,“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中国的民法典编纂史,是法治与权利意识的成长史,此次从民法通则向民法总则的演进,不是一字之差,很多新的规范被引入。仅以胎儿的权利保护为例,现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一民事权利的起始限定,使得胎儿的权益保障在学界争论了几十年,各种学说观点碰撞,实务纠纷不断。
  此次立法共识得以明确,胎儿在母体内的权利保障,使用了从反面将“胎儿将来出生时为死体”,作为溯及于怀胎之时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此前的讨论稿“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其出生前即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得到修正。一次表述的调整,避免了不少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明确胎儿自母亲怀孕时起就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须待到其出生之时,即可行使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及相应的诉权。从胎儿权利保障一点,便足以窥见民法之于市民生活、社会发展的意义,也足以体会民法典编纂的重要与迫切。
  民法总则及至未来的民法典,需要梳理、调整现行民事法律的体系,立法活动尤须慎之又慎,并借此清理对权利保障、市场发展有碍的旧法表述。回想十年前,作为民法典一部分的物权法颁行,激起了多少中国人对权利、财产乃至整个法律的认知和追求。法律影响并护持市井生活百态,立法活动必须尊重人、回到人,民法典是权利法典,民法总则的交付讨论,意义非凡、兹事体大。一部制定完备的法律,从立法开始,却不会止步于立法,法律被反复不断地有效实施与适用,普通社会成员的平等地位、权利尊严得以日常化的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法治进程因法律的有效实施而增益助力,这或许不是一部法典可以承担的使命,但却是对法治依然抱持期许的中国人并未改变的信念。
   (摘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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