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不间断的记录,就像有只眼睛盯着现场,这对执法者和被执法者双方而言,都会起到监督约束作用,有利于减少冲突。即便发生纠纷,法律这根准绳也有了判断是非的依据,对于各方权利的维护也是有好处的。
近日,公安部制定印发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正式实施。按照规定,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报警、当场盘问检查等6种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记录几种特殊情形的视音频资料还将永久保存。
说到依法办事,有句人们耳熟能详的话,叫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按照上述规定,6种现场执法活动将以视音频的形式,进行不间断的记录,就像有只眼睛盯着现场,这对执法者和被执法者双方而言,都会起到监督约束作用,有利于减少冲突。即便发生纠纷,法律这根准绳也有了判断是非的依据,对于各方权利的维护也是有好处的。
以往在一些执法活动中,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一旦发生冲突,证据缺失常常成为依法处理的难点,特别在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中,个体的公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拿不出证据,舆论就会习惯性地认定执法者有错。证据缺失容易引发两个后果,一是执法者易膨胀,公民受到不规范执法的威胁,且维权难上加难;二是正常的执法活动遭遇非法干扰甚至暴力抵抗时,执法人员不仅难证清白,还很可能被认作狡辩导致公信力受损。就比如在“雷洋案”中,从雷洋家属的公开信再到涉事民警妻子的公开信,网络舆论风向不断变化,若是有完整的视音频资料记录,也就不会有这么多的波折了。
有了视频音频资料,真相一目了然,依法判断谁是谁非就有了无可辩驳的依据。执法活动要全程不间断记录,就等于把执法权关进了笼子,考虑到法律后果,不规范执法乃至执法犯法的情形,自然也就减少了。对于相对弱势的普通群众来说,合法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对于公安机关的执法者而言,有“证据”也是件好事,是约束也是帮助。设备开着,摄像头对着,不仅执法者受约束,被执法者也会更注意言行配合执法,有视音频资料做后盾,依法执法的底气更足了,不会因为有顾虑就束手束脚,真要发生纠纷也不会因为“考虑影响顾全大局”而丧失执法权威。
其实就是这样,一些看似无解的难题,通过技术的运用能够找到破解之道,如今视音频记录早已不是什么难题,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用好相关的技术,前段时间有关民众能否对执法活动拍照录像的争论,也是与此有关。如上文所述,事实证据非常重要,对执法者和被执法者都会起到保护和约束的双重作用,那么,就应该保证每一次相关执法活动都有记录。这就需要针对证据缺失或不规范的情况,强化责任追究,至少要让破坏视音频资料记录的一方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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