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欠透明应追责
2016年11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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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近日发布《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报告(2016)》,对中央、省、地市三级政府的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评估。结果显示,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普遍更为规范,而陕西省铜川市、吉林省吉林市等12个地级市在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各项指标考核中的得分竟全部为零分。
  “萝卜采购”、“以次充好价格虚高”、“先上马再招标”……近年来媒体报道的基层政府采购中的乱象并不鲜见。而人们想到的制约方法,除了强化预算约束之外,几乎众口一词,那就是走出内部监督的模式,把政府采购行为暴晒在阳光之下。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此明确要求,着力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将公开透明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该条例对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各个关键环节均作了具体规定。
  正因为公开透明是公众监督政府交易的前提条件,而依据经验,不公开不透明的政府采购行为往往掩盖着猫腻,故公众紧盯政府采购透明度,为多个地方政府在多项指标考核中得零分而感到触目惊心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自《政府采购法》到《招标投标法》再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信息公开条例》,从采购信息公开到政府采购的全程,各个方面规范的法律法规不能算少,何以至今仍出现部分地方政府相关指标考核成绩全部为零分的咄咄怪事?
  就像信息公开工作中总会有人为不公开和选择性公开找到冠冕堂皇的理由一样,一些地方政府在政府采购中大搞暗箱操作肯定也不缺少说辞,但毫无疑问,在法律法规的照射下,这些说辞实在过于苍白。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也为了让阳光反腐成为可能,当下最重要的应该是惩戒和追责。
  (摘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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