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青岛第三方测温机制已比较成熟
2016年11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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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青岛自2005年已经开始进行供暖第三方测温,济南市也于2009年起引入第三方测温机构,并对相关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009年济南市确定两家第三方测温机构,分别为省质监局计量院和济南市质监局计量检定所。对供暖温度有疑问的居民应首先向供热企业申请免费测温,如果居民对供热企业的测温步骤和测温结果有异议,才能申请第三方测温。同时第三方测温的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次180元,测温时间为法定工作日8时30分-11时、14时-17时。根据规定,在每户每次180元的收费中,120元由政府承担,其余60元,如果确实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居民供暖不达标,那么供热企业将承担这60元的测温费用;如果是居民自身原因导致暖气不热,则需由居民自掏腰包60元。
  在进行第三方测温时,必须有供热企业人员在场。居民和第三方测温机构敲定测温时间,需提前24小时和供热企业联系,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到第三方测温现场。根据测温结果,如果供热企业确需退还采暖费,那么市民需在供热结束之日起60天内,持供热合同和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
  而青岛市2015年公布的《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青岛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青岛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同时规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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