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设计不合理不能让创业者“买单”
2017年02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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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倩      
  “住改商”因部门之间“行规”不一致的打架现象不是一两年了,近些年来各种媒体曝光的类似事情也屡见不鲜,甚至有经营者为此走上诉讼之路。投诉也好,诉讼也罢,几年过去了,虽然有不少省市都改了规矩,不再强制要求利用住宅办公司的经营者在注册时开具证明,但济南相关部门间的规定仍然打架,行规仍然没有松动,在国家倡导“大众创业”的氛围下实在有点不和谐,也让众多的小微创业者们沮丧和懊恼。
  诚然,住改商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从注册公司角度讲,比起写字楼和商场,小区居民楼相对低廉的租金对刚起步的创业者来说是诱人的条件。但在社区居民看来,住宅里开公司造成扰民又是不可避免的。
  不过,《物权法》明文规定,满足一定条件时,居民可以更改自己住宅的使用性质。而现实情况是,且不说申请住改商的市民是否符合条件,因为制度设计的不科学,居民的这项权利被迫“落空”了。 
  既然法律规定居民有这项权利,职能部门就应该为权利的兑现创造条件和渠道。可问题偏偏就出在这。表面上是职能部门之间存在规定“打架”,深层次里,则是各部门在服务过程中避重就轻。即难办的事,大家都不想管。
  管理部门以正面清单的做法规定了居委会的权限,本意是给居委会“减负”,但不能把减掉的负担转嫁到居民头上;工商部门要求出示证明虽是依规办事,但明知居委会“瘦身”硬把难题往外推,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办法。
  不管政策怎么改,都不能失去初衷,更不能让百姓和创业者受“夹板气”,开住改商证明之“行规”或者放弃,或者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单位来办。放任服务盲区的存在,不是管理者应有的态度。这也说明,政府在出台规定时应该通盘全面、慎之又慎。否则,这样的规定容易被职能部门当成踢皮球的“尚方宝剑。
  目前,法律一直没有对住改商作出细致规定,法律不禁止,应该被允许。但要想避免“住改商”后的纠纷,经营者和创业者也要从自律方面入手,不扰民是最基本的要求,否则,即便不需要开证明了,注册公司后也免不了与邻里间冲突,只能自毁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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