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2017年02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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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禹娜(城阳区以琳美地美妆店经营者):
  经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年8月18日立案查明:
  1.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项目,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并对你做出青城卫医罚字[2016]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你经营的城阳区以琳美地美妆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生活美容项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并对你做出青城卫公罚字[2016]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城卫医罚字[2016]021号、青城卫公罚字[2016]093号)。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之规定,请你自本公告发出起60日内到城阳区流亭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所(城阳区南流路318号流亭街道卫生院院内)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国明 高亚男
  联系电话:0532-84902799
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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