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今起实施
这是聊城首部地方立法,对市民关注度高的多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2017年03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聊城2月28日讯(记者 李怀磊 通讯员 张晶) 3月1日起,聊城具有地方立法权后的首部立法——《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开始施行。该《条例》共九章九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社会治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该条例结合聊城实际,重点对各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道路交通规划和路网规划,停车场建设,三轮车、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和从事客运经营的管理,交通事故救援和处理机制,交通安全社会参与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进入导向车道不得随意变更车道;违者罚款100元。需要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应当减速,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不得逆向行驶;违者罚款200元。不得有吸烟、穿着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查看信息、翻阅书籍和报刊资料、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者罚款50元。等待通行信号时,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违者罚款100元。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查看信息;违反该规定的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对于市民关注度高的圈地收取停车费方面,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点城市公共场地;不得占用城市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收取费用。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在三轮车、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和从事客运经营的管理方面,根据《条例》规定,对于三轮车、四轮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没有车辆劳动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在禁行区域、路段、时段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扣留其车辆,处两百元罚款。
  除外,《条例》在交通事故救援和处理机制、交通安全社会参与等方面也有详细相关规定。聊城这部地方法,有自己的特色、有很多亮点,填补了很多法律空白,做了许多具体的规定。该法的实施,标志着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依法治理,全社会协同共治交通安全突出问题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对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百姓安全出行,提高通行效率有着重要意义,必将在聊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