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下月起实施
“气质”达标最高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2017年03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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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3月19日讯(记者 李军) 记者从会上获悉,4月1日起,聊城市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市、区)的细颗粒(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02)平均浓度及空气质量良好天数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考核数据采用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县(市、区)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发布。
  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有关县(市、区)向市级补偿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市、区)。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照如下公式对县(市、区)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5万元/(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良好天数以天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5万元/天。
  某县(市、区)的市补偿资金额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5%+(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0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02平均浓度)×10%+(上年同季度N0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02平均浓度)×10%]×5万元/(微克/立方米)+(本年考核季度空气质量良好天数-上年同季度空气质量良好天数)×5万元/天。
  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县(市、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下一年度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聊城市后续年度出现污染反弹,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2012)二级标准,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
  PM2.5、PM10、N02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且同比未反弹的县(市、区),市级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奖励;S02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县(市、区),市级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下达考核年第四季度生态补偿资金时一并清算。
  各县(市、区)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各县(市、区)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该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发(2014)31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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