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2000元
2017年03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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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3月19日讯(记者 李军) 记者从会上获悉,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聊城市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奖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环保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当首先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环保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环保部门或者聊城市环保局举报。接受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依法受理。经审查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由承办的环保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情节等酌情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奖励。
  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土小企业等重污染项目,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生产的;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放超出规定排放浓度的污染物,造成大气、水、土壤污染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槽车等方式排放、倾倒工业污水废液的;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损毁污染防治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因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单、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等违反《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私自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况的,承办的环保部门应给予举报人较高奖励。严重污染环境质量,环保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排污者,举报人能提供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每起给予500元的奖励:及时向环保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每起给予1000元的奖励;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每起给予2000元的奖励。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进行实名举报。举报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资料,以便后期核实和奖励。电话举报:12369;来信举报:聊城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办,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汇金街17号,邮编:252000;网络举报地址:聊城市环境保护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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