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9日讯(记者 张菁) 近日,烟台市区发生因野蛮施工挖断供水管道的事件,一施工单位在港城东大街进行顶管施工时将DN400的供水管道顶破,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肇事单位进行相关处罚。
3月27日,莱山某施工单位在港城东大街进行顶管施工时将DN400的供水管道顶破。为了不影响居民用水,市自来水公司抢修人员带水作业,经过10多个小时的紧急抢修,管道运行恢复正常。这次事故造成水量损失约257立方米,水费损失4163.4元,维修工程造价达32642.73元。
事件发生后,相关执法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施工单位进行了处罚,在赔偿了水费损失和工程费用后给予4万元的罚款。
损坏市政公用设施有法可依。记者了解到,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市政公用设施,早在1994年10月,国务院就制定了《城市供水条例》,1996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并多次进行补充修正。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城市供水设施属于市政公用设施,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管理。在《条例》第53条特别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据介绍,随着天气变暖,市区各项工程也纷纷开始开工建设。有些单位在施工时,根本不看规划线路图,也不与自来水公司联系就直接动工,每年都有许多野蛮施工造成供水管道被挖断的现象,造成大量水资源流失和经济损失。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与相关设施单位对接,了解设施位置走向,避免对市政公用设施造成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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