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8日讯(见习记者 胡泉 通讯员 王东升 相新宇) 近日,淄博某开发总公司向淄博高新区法院执行局递交了一份撤销执行的申请书,同时申请将被执行人淄博某工程建设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撤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这起政府部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案件得到了圆满执结。
2015年9月,申请人淄博某开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某工程建设管理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市高新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淄博某开发总公司诉称,1993年与淄博市某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前身淄博市某工程指挥部签订协议,约定淄博市某工程指挥部向淄博某开发总公司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三年,但协议到期后该指挥部未按期还款,经多次催要无果,更名后的被执行人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不还。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更名后的淄博市某工程建设管理局应当对该指挥部先前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150万元债务。
判决生效后,淄博市某工程建设管理局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向市高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介入调查、执行期间,该局又以无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能力等为由消极履行相关义务。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市高新区法院对该部门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手段。该局局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案件迎来转机,欠款很快全部打入申请人指定账户中,这起涉政府部门执行案件执结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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