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8日讯(记者 罗静 通讯员 盛秦岭) 为提高知名度,虚构公司成立时间并夸大宣传,近日,周村区工商局给予当事人刘某罚款2万余元的处罚。
近日,周村工商局大世界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对一家政服务部现场巡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门头外标注有“始创于1998年”字样。执法人员在对该企业网站网上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关于我们”中发布表述有“某某家政公司成立于2006年,现为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会员单位,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理事单位……”等字样,而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网络发布文字、数据信息来源,涉嫌虚假宣传。
据悉,刘某实际是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2年4月9日,未曾办理过公司登记。刘某承认,其虚构经营主体、荣誉称号、创立时间等,夸大宣传,是为了提高社会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周村区工商局依法对其做出罚款24300元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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