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福来乐食品有限公司等25户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向下列单位(见附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济长地税税通告[2017]00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长清分局
2017年4月21日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长清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济长地税税通告[2017]001号
济南福来乐食品有限公司等25户单位: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条第一款,限你(单位)在2017年5月3日前到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长清分局办税服务厅缴纳所欠缴的税款,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附:限期缴纳单位明细清单)。
你(单位)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若同你管理单位在限期缴纳税款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或者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长清分局
2017年4月21日
(25家限期缴纳单位名单见E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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