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长清分局关于落实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的公告
2017年05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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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纳税人:
  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国家和我省相继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告知书》公告,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2017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完成备案,依法享受优惠政策。(附告知书)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告知书

  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国家和我省相继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其中: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财政补助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二)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三)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核算要求
  (一)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中附表的样式编制);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二)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三)本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四、下列行业不适用本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五、享受流程
  (一)汇缴享受。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备案管理。研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完成备案:
  1.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3)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格式见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附件)。
  2.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在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手续后,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六、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三)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6〕80号)
  工作咨询电话: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87201722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法规税政科  87201963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长清分局直属征收局  87201956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崮云湖中心税务所  87432977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平安中心税务所  87236817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五峰中心税务所  87236818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万德中心税务所  87462199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归德中心税务所  87201872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孝里中心税务所  87201871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长清分局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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