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刑罚标准,让个人信息权不被虚置
2017年05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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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洪举

  最高法、最高检5月9日公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不仅明确界定了何谓公民个人信息,而且明确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刑罚标准。如根据规定,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或者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均已构成犯罪。
  凡是使用手机者,基本上没有未接到过推销电话、推销短信乃至诈骗电话及诈骗短信的。而别人之所以知道这些信息,既有可能是我们在办理相关业务时留存了相关信息,也有可能是我们的信息被非法获取后被他人加以利用。
  一些人为获取不当利益,将这些信息加以搜集后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这样一来,“我的信息我做主”成了奢谈,家庭成员、住址、职业、通信方式等关乎个人隐私、财产乃至人身安全的信息被掌控在我们并不知情者的手中,且极易被他人窥视和泄露。特别是,个人信息一旦被出售或泄露,就不可能再恢复到之前的隐秘状态,信息泄露将会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害。
  近年来,一些个人信息被侵犯的事例不在少数。人们的手机号被泄露尚属轻微,其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家庭住址被打包出售也不鲜见。还有一些人遭遇人肉搜索后,生活、工作、家庭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亲属和同事也被无端牵连。更有甚者,一些人的“开房记录”等非常隐私的信息可以被毫无遮拦地暴露出来。如果不对这些非法获取、提供、出售、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严加惩戒,每个人都将失去安全感和幸福感。
  重视并严格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侵犯,应是信息社会的标配,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即将于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也强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而该司法解释又明确了何谓刑法保护的个人信息,将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纳入保护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司法解释,凡是未经个人同意,将合法收集的信息向他人提供,就属于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购买、收受个人信息的,也将被严格禁止。这说明,我们在网购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商家仅能用于发货、发送相关信息而使用,并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再有乱七八糟的商家给我们打促销电话,发促销短信,我们就可以投诉举报其非法获取信息的行为。而“人肉搜索”显然更是严重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当然,有了民法和刑法的双重保护,还需要执法部门主动作为,发挥技术优势,积极查处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这样才能将个人信息装入铜墙铁壁,避免被不断侵犯,进而保障人们的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不至于沦为信息时代的“裸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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