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被通报整改,另一家无辜“躺枪”
“宏济堂”制药发布声明:受罚的不是我
2017年05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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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5月25日讯(记者 邢振宇)19日,媒体报道,山东宏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中药厂等30家企业,存在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缺陷项,食药部门已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事件见报后,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宏济堂医药”)未作回应,但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宏济堂制药”)则声明,“宏济堂医药”与“宏济堂制药”是两家企业,无任何关联性,进行澄清。
  百年老字号“宏济堂”前世今生再次受到关注。5月21日,宏济堂制药发布的《关于近期媒体对“宏济堂”品牌报道的声明》显示,山东宏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中药厂系宏济堂医药(即商业宏济堂)旗下企业,与宏济堂制药(即工业宏济堂)无任何关联性,也不隶属于同一控制人名下。商业宏济堂与工业宏济堂分离起始于解放后,在当时工商分离大的背景下,“宏济堂”被政府分拆成了工业宏济堂和商业宏济堂,现在是两个独立的公司,无任何关联性,特此声明。
  两个单位名称相近竟不是一家,不少市民表示傻傻分不清楚。其实两家宏济堂围绕百年老字号“宏济堂”的域名之争,曾上演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争夺战。2011年,宏济堂制药一纸诉状将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济堂阿胶”)告上法庭,称后者在其生产销售的阿胶产品上及企业网站宣传中突出使用“宏济堂”和标注“原宏济堂阿胶厂”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而“宏济堂阿胶”则辩称,自己才是“宏济堂”百年老字号的正宗传人,股东宏济堂医药对“宏济堂”百年老字号拥有无可非议的所有权。案子从枣庄中院打到山东高院,2013年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允许两个“宏济堂”字号善意共存,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宏济堂制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宏济堂阿胶公司与”宏济堂“老字号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使用“宏济堂”作为字号,属于有正当理由。
  记者了解到,由于“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涉及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老字号权利冲突案件的处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省高院列为“2013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其列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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