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半年后送货有瑕疵商家不退
2017年06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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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6日讯(见习记者 台雪超 通讯员 李涛) 青岛一男子元旦购买的洗衣机,6月1日才收到货,他现场发现多处外观瑕疵,要求退货时遭拒。经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后,6月4日,该男子获3000元全额退款并获赔价值96元的炒锅一个。
  今年元旦的时候,青岛市民黄先生趁某商场促销的时候订购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洗衣机。因商场库存无货,约定商家6月1日再送货上门。商家在约定日期送货时,黄先生当场发现洗衣机存在三处明显的凹凸,便提出退货或者换货,商家认为消费者购买的时间已经将近半年,超出了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时间,仅同意为黄先生免费维修。黄先生认为洗衣机虽然是在元旦时候购买,但是商家6月1日才送货,商家应当为其退换货。双方多次交涉,无法达成一致,黄先生向市场监管部门求助。
  6月2日,沧口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对此事进行调解处理。经核实,消费者黄先生确实是在元旦店方搞促销时,交付全款购买了洗衣机,商家6月1日送货到家后黄先生发现多出外观瑕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所以,洗衣机的三包期应当从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不应当从付款之日起计算。
  经沧口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协调后,商家同意退货,并于6月4日赔偿给黄先生一个价值96元的炒锅,市民黄先生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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