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供述《规定》有了新内容
2017年06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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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非法供述的排除,刑事诉讼法的表述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其具有一定弹性,在解释上容易引起“等内等”“等外等”的争论,即“非法方法”是否包含在“刑讯逼供”之内?
  而此次《规定》采取了“等外等”的解释,并予以细化。如“暴力”包括“殴打、违法使用戒具”;“威胁”包括“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非法方法”还包括“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此外,对于重复性供述,原则上予以排除,但更换讯问人员后取得的自愿供述,不在此列。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规定》在列举的“非法方法”中增加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据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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