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涤明
据悉,对“陕西延安一县委书记疑抄袭新华社文章”一事,当地官方已介入调查。
这个事件由谁调查、怎么调查、调查什么,应该是很有讲究的。事件在公众层面曝光当日,富县县委办公室就向媒体表示,县委正在进行查处,具体调查结果将适时对外公布;而县委宣传部方面则称,“李志锋同志‘被署名’”。就是说,调查刚刚开始,已经先将李志锋同志排除在调查之外,这很容易让公众产生“误解”:调查是否已经设定了基调和结果?
华商报的最新消息是,富县有关方面初步核实,发表于《延安日报》的署名为李志锋的文章由县委办公室组织撰写,李志锋本人并不知情。至于为何会以署名文章形式见报发表,李志锋本人也并不知情。
县委书记本人完全不知情,调查结论就基本上完成了99.99%,问题也十分“清晰”:书记本人对这件事没有任何责任,责任全在下面。然而,这样的调查方式和调查结论要想让公众完全相信,谈何容易。“本人不知情”的不合理之处之多、之明显,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说有些个例事件不能排除其特殊性,官方也应对其“特殊性”进行详解,让公众相信其“特殊性”的合理,而不是“信不信由你”的态度。
文章不是书记本人撰写,这比较容易相信。但说县委办组织撰写一篇以县委书记名义发表的文章,且是谈论个人学习体会的,本人竟毫不知情,这个情况就不是一般的“特殊”。首先是县委办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其次是严重侵害领导的署名权。而县委办如此“组织”一篇署名文章的撰写和发表,目的是什么?瞒天过海的任性精神从哪里来?都需要合理解释。按理说,县委办为领导写文章,对领导来说至少不是“坏事”,没有必要瞒着本人。何况纸里包不住火,文章见报后肯定会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领导若是后知,真的会淡然处之?如果说,办公室与领导之间早就形成默契,使用领导名义可以不请示,问题恐怕比文章抄袭更严重:领导名义岂不会被下属滥用?但这可能吗?
有知情人讲,该稿件是由富县纪委发至延安市纪委,最终转发至延安日报社。当地党报的发稿规则是,县委主要领导若要发表类似稿件,必须要本人签字、单位盖章。那么,疑问又来了:一篇以县委书记名字署名的文章,组织撰写过程本人不知情、署名本人不知情;应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程序也被报社给省略、变通;文章发表后本人还不知情,县委也无人向书记汇报,直到被网友发现问题,引发舆论关注,当地才开始调查……这么多的不合理或叫“特殊性”巧合在一件事上。
最简单的常识以及最简单的规则是,涉及到领导本人的问题,不该由领导辖下的部门调查,当地应回避才是。但不管是谁来调查,都应注意某些基本常识和逻辑问题。如果某些官员认为,官方结论最重要,而公众信不信并不重要,那就没办法了。但这样真的好吗?某些问题上的教训还不够多、不够深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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