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今年6月,全国法院共遴选产生12万余名员额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367名员额法官),实现了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
按照中央要求,法官员额被要求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39%以内。正因为有此比例控制,遴选出“最优秀的人才”便成了员额制成败的关键。从过去的20余万法官,遴选出12万余名员额法官,这使得法院系统凭空多出了一个庞大的未入额法官群体,如何安置这部分未入额法官,并保持司法队伍的稳定,是法院面临的重要任务。
员额制改革的指向已明:按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法官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并为司法责任制的推行奠定基石。从权利义务与责任关系上看,员额法官才是真正的法官。过去,只要在法院工作,不管你干的是政工、文秘,还是财务、技术,都能成为“法官”。这一沿袭已久的法官制度,未能遵循司法规律,只是简单地将法官作为一般公务员来管理,并人为制造出大量不办案的“法官”。
真正让素质高的人进入员额,让高素质的人在一线办案,这是员额制改革的初衷。强调“未入额法官不能独立办案”,这并不是对未入额法官们的歧视,而是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员额制与司法责任制可谓司法改革的一体两面,密不可分。
员额法官是独立办案主体,因而也要独立承担责任。员额制负责落实“让审理者裁判”,司法责任制则负责落实“由裁判者负责”。哪怕一位员额法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授权了他的法官助理处理相关案件,他也得对案件负最终的责任。因为法官助理只能以员额法官的名义来处理案件,处理结果当然要由员额法官来独立承担。司法责任制恰恰是要从后果上倒推员额法官担起独立办案的责任,认真审查每一个证据,核实每一起事实。
让员额法官独立办案,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进步。如此,法官才能对判案更有敬畏之心,司法责任才能真正落实。(摘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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