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新生考本省高校可迁户口
8月4日起施行,该政策有效期三年
2017年07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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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7月6日讯(记者 杜洪雷) 6日,省公安厅官网挂出《关于调整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省内新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起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省内新生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通知自2017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日。
  申请迁移户口的新生可持户口簿中的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到学校报到。学校要在入学年度的11月1日前,持录取通知书、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盖有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或省、市人社部门技工学校招生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到驻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据省公安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政策调整是为了贯彻国办发〔2016〕72号和鲁政办发〔2017〕33号文件精神。国办发〔2016〕72号文件(《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明确要求,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省会及以下城市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探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政策调整前,我省自2008年开始,大中专院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外省生源学生考入山东省大中专院校,仍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当时政策的调整,是因为我国教育、人事、劳动用工等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2004年山东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取消公民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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