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非法套现270万两男子收17万手续费
两人分别获刑并被处罚金
2017年07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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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3日讯(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王继学) 用虚假材料申领了8台POS机后,以办理POS机预授权业务的方式套现,在短短十多天的时间内为他人非法套现270余万元,两人共收取手续费17万余元。近期,济南历下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1985年出生的郭某和1990年出生的张某康是朋友关系,从2013年12月以来,郭某、张某康先后以自己的或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使用虚假材料,向有关银行申请在交易中可以进行115%的POS机预授权业务,然后郭某、张某康以济南市高新区某租车服务部等8家单位的名义,向上海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分别申领了8台POS机。
  之后,郭某、张某康以收取手续费为条件,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分别在上述POS机上为多个信用卡持卡人利用预授权业务非法套取银行资金;同时,为了规避信用卡大额交易的有关限制,郭某、张某康将POS机相互借给对方交叉使用,用于为他人提供有偿信用卡预授权套现服务。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郭某单独或伙同张某康等人采取上述方法,为他人非法套现金额共计147万余元,郭某从中赚取了11.6万余元的手续费;张某康单独或伙同郭某等人采取上述方法,为他人非法套现金额共计123万余元,张某康从中收取了5.8万余元的手续费。
  据本案审判长王永革介绍,公安部门对银行系统反映的线索进行核查时,郭某、张某康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件审理期间,郭某主动缴纳罚金8万元,张某康主动缴纳罚金6万元。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张某康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刷卡套现并从中牟利,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决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依法判决张某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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