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者”受惩罚应成惯例
2017年09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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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暴力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低龄化的现状,对“犯错”的未成年人施以惩罚是有共识的,分歧就在于惩罚以何种形式出现。对于刑法够不着的、有着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需要建立起一套符合未成年心理特征的强制教育体系。
  未成年人犯罪,如今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在如何对待这些“问题少年”上,各方意见并不一致。近日就有媒体报道,14名因校园欺凌被判处刑罚或行政处罚的女孩,在通州法院的组织下接受法制教育,原学校将视情况考虑其复学申请。
  这14名女孩平均17岁,最小的15岁,相比于达到年龄被判刑的,人们其实更关注那些因年龄太小不被起诉的几位。通常,不被起诉意味着没有惩罚,年龄小就成了过错的挡箭牌。明明犯了错,有些还是大错,却免于处罚,在情理上说不通,也不利于纠正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呼吁降低入刑年龄的声音很多。考虑到刑罚的谦抑性,这些声音并没有转化为立法行动,但对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施以适当形式的“教育”,却是必须的。
  像这14名女孩一样,接受司法机关组织的、类似军训的法制教育,其实并不常见。在其他类似案例中,对于年龄较小的施暴学生,最多也就是按照校纪进行处理。如果事件与校园无关,即便对他人造成了伤害,也只能由监护人承担一定的赔偿。造成犯罪低龄化的原因的确很复杂,“免予处罚”则加剧了这种趋势。比如在著名的“湖南少年劫杀老师案”中,三名施暴者恰恰是依仗年龄痛下狠手。前段时间还报道了一则新闻,一名少年无证驾驶被查,竟理直气壮地对交警说“我是未成年人”。
  考虑到暴力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低龄化的现状,对“犯错”的未成年人施以惩罚是有共识的,分歧就在于惩罚以何种形式出现。呼吁降低入刑年龄,是比较激进的方案,支持者也很多,反映了传统的“重典思维”。不过,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处罚,还是要注重谦抑,毕竟,设定刑罚的初衷包含了预防犯罪,要考虑到施刑后的社会效果。如果单纯降低年龄门槛,让一个15岁女生和暴力犯罪的成年人接受同等处罚,很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甚至因惩罚过于激烈扭曲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心理,埋下更大的隐患。
  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社会学以及心理学的依据,这是社会进步的成果,如果非要一视同仁,那还何必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呢?“重典思维”显然并不合适,又不能不重视违法犯罪低龄化的现状,开展适当的惩罚式教育就显得有必要了。曾经的工读教育就是以此为目的建立的,但这种教育形式逐渐被淡忘,规模也在缩小。更关键的是,接受工读教育的选择权在监护人手中,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确定了“三自愿”的前提。这次14名女孩接受的法制教育,更像是一次额外的复学考试,如果没有复学的意愿,恐怕这场特殊的法制教育也开展不起来。
  现在的问题就是,对于刑法够不着的、有着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需要建立起一套符合未成年心理特征的强制教育体系,而这种教育本身就包含了惩罚的意味。事实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不讳言惩罚,明文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关键的问题是,离开制度化的保障,这些方针和原则都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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