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德斌
8月31日,马某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待产时跳楼身亡。据院方称,因胎儿头部偏大,医护人员建议剖腹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产妇由于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里说疼得不行,想剖腹产,但家属一直不愿意,坚持顺产。”将病人劝回待产室后,医护人员对病人进行安抚,随后再次建议家属剖腹产,但家属仍坚持顺产。当晚,待产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抢救无效身亡。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悲剧事件,而诱发产妇自杀的直接原因,乃是无法忍受顺产的疼痛。根本原因则是,在医生多次建议剖腹产,产妇也认可时,家属却坚持顺产,并拒绝手术。显然,在这起事件里,家属即产妇的丈夫负有责任,被很多网友认为是“逼死”产妇的“凶手”,但在法律上又很难判定责任。
早在2007年11月21日,就发生过一起类似事件,怀孕41周的李丽云因难产入院。丈夫肖志军不同意进行剖腹产手术,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在常规抢救3小时后,医生宣告李丽云抢救无效死亡。这起悲剧亦在当时成为轰动事件,引发无数网友讨论,除了对丈夫的批评外,焦点则集中在为何非得家属签字同意,才能动手术,为何不能让产妇自己决定?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施行手术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家属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取得家属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在场,医师应提出医疗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可见,相隔十年的两起产妇死亡事件,家属签字环节都符合法律程序,如果家属拒绝签字动手术,医院也没办法,不敢擅自动手术。
如此僵化的规定,虽然使家属和医院规避了法律风险,却将产妇置于死地,诱发悲剧发生,实则是不公平的。医疗是非常专业的领域,是否需要动手术、剖腹产,理应由医生根据产妇的情况决定,普通人并不知晓手术的风险和后果,即便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也不代表明白多少,只是同意医生动手术罢了。可见,在这两起悲剧事件里,都是过度遵循“家属签字”规定,却将医生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放在次要位置,造成产妇失去最佳的选择机会。
事实上,在欧美等国家,当患者有决定能力时,治疗方案仅由患者本人签字即可,当需要家属代为决定时,患者本人须写书面委托书,而在面临危及患者生命的状况时,医生有责任实施救助,无须得到家属的同意,乃是将拯救生命放在第一位。比如,美国《医疗法:紧急施救手术法规》规定:“医生有权在病人面临生命威胁,或有导致身体残疾的危险时,在未得到病人同意以及未得到任何其他人准许的情况下,对病人实施救治。”
可见,在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时刻,不应被“家属签字”的规定束缚住,应将决定权交给医生,要信任医生的专业技术和医德,并给予相应的免责权。如果医生处理失误的话,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紧急救助时的必要措施,再决定应否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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