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凌晨,新浪微博宣布:“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微博内容。”16日下午,微博方面又做出解释,承认著作权属于原作者,微博只享有“一定范围的使用权”;又强调“但是未经微博平台同意,自行授权、允许、协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发布的微博内容,是不能允许的”。
至此,微博这次“著作权门”剑指何方,已经很清楚了。事件背景是,有些自媒体平台日益“微博化”,进入微博原本独占的“社交——短内容”生态中。有的平台推出的产品,跟微博旗下的微博内容、秒拍、微博问答等形成了直接的卡位竞争。
显然,自媒体时代仍摆脱不了“内容为王”的铁律,各平台对于优质UGC(用户生产内容)的争夺,已进入白热化状态。但平台竞争不应背离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著作权法》第11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汇编权等,该权利不属于发布平台。
本质上,微博这次单方修改的用户协议,是无效的,违背了民法的“当事人意思一致”原则,也不能用来约束用户。从《合同法》看,这次微博官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属于无效合同。从《著作权法》角度讲,强行要求作者进行无偿的著作权转让,于法无据,也侵害了作者作为著作权人相应的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
从情理上讲,著作权基础上的财产权被分割,平台却无需支付给用户半分钱的授权费用,这是损网民以利平台,难怪网民对此不待见。
眼下微博为了应对汹汹民意,对“通知”做了些“让步性的解释”,但仍未松动“不得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的不合理要求。无论此举是否基于商业竞争目的,这或许都是在开启平台试图垄断用户著作使用权的恶例。(摘自《新京报》,作者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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