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雷同卷”是重要的权利救济渠道
2017年09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于立生

  22岁大学女生赵某参加了今年天津市的公务员考试,在顺利通过笔试、面试、政审等环节后,却突接通知:因笔试出现试卷雷同,成绩无效。她表示既没抄袭,也没协助他人抄袭,要求查看“雷同试卷”,但遭拒绝。该市人社局回应称:雷同检测标准由第三方机构掌握,一应材料均不能透露,只可向法院出示;如果赵某不服,可向法院起诉。(9月17日中新网)
  赵某公考笔试试卷被判“雷同”,究竟是事涉作弊——抄袭他人或提供答卷给他人抄袭,还是纯属巧合,又或遭遇误判?最终答案,只能从相关试卷的比对中去找寻,但该市人社局的回应让人无法认同。
  “雷同”结论虽系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出,但相关信息毕竟属于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所采集、获取并记录、保存的信息。而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13条还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雷同试卷”当然与赵某利益攸关。试卷一经判定“雷同”,当事考生公考成绩清零、考试资格取消不说;按去年人社部等机构出台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还可能视情被课以禁考五年乃至禁考终身处罚。赵某若仅是被误判“雷同”,或因巧合导致“雷同”,那么,查阅比对相关试卷,几乎就成了唯一的“翻盘”机会。
  既然“雷同试卷”与赵某切身利益攸关,该市人才考评中心在通知“试卷雷同、成绩无效”时不仅不予主动提供相关试卷查阅机会,而且当赵某申请查阅时,该市人社局还再予拒绝,又怎么说得过去?又岂能如此漠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冷对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诉求? 
  固然,《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貌似被卷入“雷同卷”争议风波的考生,尚有权利救济渠道。但事实上,不容当事考生查阅相关“雷同试卷”,等同于阻塞了一条重要的维权渠道。因为,哪怕他(她)不服“雷同”判定提起诉讼,但因无从查阅相关试卷进行比对,那么对簿公堂举证时势必陷入无所凭依的被动境地。
  无论《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规定组织舞弊和替考入刑,还是去年《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出台,设置“雷同卷”处置条款,从中都不难看出,对于国家考试中的舞弊行为,惩处力度正在加大。但与之相匹配,关于“雷同卷”,从判定到通知当事考生,到向社会公示,以及应对复议申请等,整个流程都得做到阳光化、透明化;而赋予当事考生“雷同卷”查阅权,则是其中一个亟待补上的缺环。唯其如此,才能令确系舞弊的考生被惩处得心服口服;也才能令因巧合、误判等因素被认定“雷同”的考生免予被误伤,得到有力的权利救济。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