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10月26日讯(见习记者 王坤 通讯员 石兆慧 王相辉) 25日,从泰安市泰山区法院获悉,泰山区法院审结首例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畜牧示范服务中心动物检疫员,负责该镇养殖动物的检疫工作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家禽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为领取个人检疫补贴,徇私舞弊,在未到养殖户现场检疫、查验强制免疫等资料的情况下,对该镇养殖户赵某某、白某某申报的三次检疫,先后出具15份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伪造检疫结果,致使未经检疫的鸭子流入市场。
泰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动物检疫人员,不履行动物检疫职责,对本应检疫的动物未进行检验即出具检验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遂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我国《刑法》第四百一三条规定,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其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其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其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被告人身为检疫员,本应依法履行职责,为群众严把食品安全关,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触犯刑法,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提醒动植物检疫人员,要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依法履行职责,严守检疫红线,当好守门员、把好食品安全关,为维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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