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消费者,电商平台就该多担责
2017年11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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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洪举

  电子商务法草案10月31日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进一步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电商平台内出现侵权假冒情况,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这种规定无疑可倒逼电商平台尽到更高的监管审核义务,切实净化网购环境。
  目前,电商平台需要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十分有限,不足以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而受到损害,电商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赔偿,除非电商平台作出相应承诺。电商平台明知商家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与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除非电商平台有先行赔付的承诺,否则只有在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或明知商家侵权而放任时方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说,这一赔付机制存在不少漏洞。网购时代,除大型自营电商外,均是规模较小的商家甚至个体户入驻平台,通过平台销售商品。如果发生纠纷,小而散的商家很可能一走了之。即便平台能够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由于其能力有限,很可能难以足额赔偿损失。尤其是,消费者与商家均分散于天南海北,更容易让制假售假的无良商家逃避责任,让消费者索赔无门。
  当电商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侵权而放任时,须承担责任,这种做法相当于给其戴上了金箍,也符合公平原则。一是电商平台能以抽成、年费、手续费等方式从商家获取收益。二是电商平台可通过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信用评价、收取保证金、控制资金流水等方式切实掌控和监管商家。三是电商平台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及时发现商家制假售假等行为,而消费者甚至工商、质检等监管部门也可能不具备这些条件。能力越大,收益越大,责任也应越大,要求电商平台承担更多责任无可厚非。比如,当有买家投诉过商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而电商平台不及时介入处理时,就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商家存在侵权行为,就应担责。
  此外,现实中,一些电商平台虽然宣称为“自营”或超市产品,但发生纠纷后却推卸责任。该做法显然涉嫌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按照普通人的理解,“自营”就是电商平台自己经营,而非第三方商家经营,其应该承担经营者责任而非仅仅是平台责任。草案的规定等于彻底堵住了平台以“自营”宣传来吸引消费者却推卸责任的漏洞,给消费者吃了定心丸。
  总而言之,电商平台有能力、有技术、有责任监管入驻商家,清理剔除不良商家。要求其明知或应知商家侵权而放任时须承担责任的做法不仅合理,而且正当。这样才能让网购者的损失及时得到足额赔偿,让电商平台主动积极履行审核责任,进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购环境,让人们享受更好的网购消费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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