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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17年11月14日发出(青北)安监罚〔2017〕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要求你(单位)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罚款缴至青岛银行。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以上决定,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48号
联系人:曹海 联系电话:0532-68863577
青岛市市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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