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住宅征收安置方式“三选一”
2018年01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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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2日讯(记者 刘雅菲) 日前,济南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对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的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进行规范。
  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政策主要分三种。首先为积极推行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住宅征收拆迁安置方式。严格执行征地拆迁“一户一宅”安置政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按一处宅基地予以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宅基地面积确定,有合法宅基地证的,按宅基地证载面积确定;无合法宅基地证的,由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依据《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组织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作为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依据,最高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济南将进一步规范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住宅征收拆迁安置方式。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选择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多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安置,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安置。
  同时,济南鼓励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价格参照同地段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房屋征收拆迁时,按照现行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有合法房产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给予补偿;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依规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房屋征收拆迁时,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现行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有合法房产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依规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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