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扎实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中国人民银行聊城中心支行组织辖区内支行、金融机构紧扣“权利·责任·风险”的宣传主题,围绕“警惕非法金融广告 增强风险责任意识”的宣传重点,于3月5日至3月23日期间,在全市开展了丰富多彩的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人行聊城支行、聊城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提前谋划,及时下发《2018年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实施方案》,并于3月8日召开了2018年聊城市金融系统“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推进会,部署了辖区“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工作,督促各县(市)支行、金融机构开展务实有效的宣传活动。
3月13日,人行聊城中支组织银行、保险、证券等10家金融机构在金鼎购物中心广场参加3·15集中宣传活动,现场接受群众投诉。并通过摆放咨询台、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消费者讲解预防电信诈骗、保护个人金融消息等金融知识,重点介绍了常见非法金融广告行为及识别方法等老百姓普遍关注的问题,帮助消费者明辨金融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活动现场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摆放展板59个,悬挂横幅标语10条,接受群众现场咨询50余人次,现场投诉登记6件,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此外,人行聊城中支创作了聊城市金融系统“3·15”宣传活动集锦手机幻灯片,及时通过各媒体发送活动动态和金融知识,形象、生动、直观地展现了活动场景。与此同时,借力新媒体,扩大宣传范围。人民银行总行制作了“明辨互联网金融广告真假公益广告片”,在金融机构各大网点电视屏循环播放,并在微信公众平台、朋友圈进行转发。聊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市金消保协会制作了“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片”,在人流量密集的运河博物馆LED大屏幕上播放,并在金融机构网点的公众号和朋友圈实时转发。
同时,在人行聊城支行的指导下,各县(市)支行,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也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人民银行高唐县支行、东阿县支行,借助乡镇大集开展宣传活动;建设银行聊城分行开展三步走宣传活动;邮储银行聊城分行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宣传……
此次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活动,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首先是营造出浓厚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氛围,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同时,向社会群众普及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知识,使众多不了解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概念的普通群众掌握了基本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知识。三是强化了各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定义务的责任感,加大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力度,有益于整个社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意识的共同提高。

常见的非法金融广告行为及识别方法
为帮助投资者牢牢守住钱袋子,聊城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教你如何识别非法金融广告,如何辨别非法金融活动。
1.金融广告主必须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才能投放金融广告。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不能以各种名义发布吸收存款的广告,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放贷业务广告等。
2.金融广告主投放的金融广告内容必须与其所取得的金融业务资质在形式和实质上保持一致。
3.金融广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的风险责任,如未标明“投资有风险”字样等。
4.金融广告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如投资理财类金融产品宣传“本金无忧”等。
5.金融广告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如宣传“同类产品收益率最高”、强调“最高历史收益”等。
6.金融广告违法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7.金融广告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8.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如宣传可以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校园贷”等。
9.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如宣传可以发放“首付贷”、进行房地产场外配资等。
(记者 谢晓丽 通讯员 孙迎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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