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4月25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孟久皓) 原本是到银行去存款,等到要用钱的时候却发现自己的钱买成了保险,向保险公司讨要无果后,菏泽一市民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最终,经法院判决讨回了自己的钱款。
2014年12月份,市民李女士拿着自己辛苦攒下的6万元钱去银行准备存起来,结果在一位业务员的介绍下,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保险单显示保险期间为35年,保险费为每年6万元,缴费方式为年交,缴费期间为5年。同日,银行出具了保险业务代收凭证,银行柜台代收首期保险费6万元。2015年2月,李女士又缴纳了保费人民币6万元
2016年5月,李女士在急用钱到银行取款时,才发现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并非存款,而是一种保险产品。李女士认为自己被骗了,购买保险并非自己的本意,于是提出要求解除保险理财产品合同,但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讨要无果后,李女士以自己受欺诈为由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及利息。
一审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双方间的保险合同,属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欺诈成份,不认同李女士的诉求。法院认为,案涉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被告应当如实说明合同的内容,对案涉《电子投保确认单》第2页投保人李女士的签名,经司法鉴定,已证明非原告李女士本人笔迹,即不是本人签名。
在李女士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通话中,能够证明保险公司业务员对该保险也不能充分了解,故而对李女士所提出的问题该业务员也不能给出合适的解释,从而能够证明李女士对该保险始终存在着重大误解。
综上,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李女士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造成李女士出现重大误解。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公司返还李女士交付的款项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庭审过程中双方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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