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下发通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
房源一次性公开 3个月不得涨价
2018年05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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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5月17日讯(记者 张超) 近日,聊城市住建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了涉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管理、现场管理、行为监管、代理和经纪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等环节的“二十条”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要求,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须将符合预(销)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拖延上市预(销)售时间。未按规定申报的,暂停受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申请,并进行信用惩戒。《商品房预(销)售方案》中要包含房源信息、预(销)售方式和付款方式等,同时要明确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的开盘时间,并严格依照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公开预(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的,要在预(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营业执照》、《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购房告知书》等八证一书,房源信息,房屋规划用途、户型详图、停车位配比、前期物业服务等基本信息,抵押情况,预(销)售人员,举报电话等。公示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暂停网签预(销)售。一个项目有多个预(销)售场所或者多方式预(销)售的,要同步实时更新已售信息和实际成交价格。
  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必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预(销)售,严禁采取分幢、分层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预(销)售,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正式开盘预(销)售时间。严禁以内部认购、排队、排号等方式蓄客;严禁恶意炒作,营造紧张气氛,趁机哄抬房价。
  预(销)售商品房时,不得要求购房者一次性付款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不得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个人贷款购房;不得通过商品住宅高价装修、捆绑预(销)售高价车位等变相涨价。
  对于达到商品房预(销)售条件,不及时申请办理预(销)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未公开预(销)售;同一个《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采取分幢、分单元、分层开盘;未真实公示预(销)售动态信息等行为视为捂盘惜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暂停网签预(销)售和预(销)售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典型违法违规企业,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销)售许可后,要将销售价格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报备价格向社会公开销售,3个月内不得涨价,违者暂停网签销售。3个月后需调整价格,须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重新报备。同时定期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送预(销)售动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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