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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2018年05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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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指出,在洽谈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无正当理由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二是未进行征信审查,收取预订款或向购房人承诺可按揭贷款购房。三是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四是实行“零首付”购房,或提供“首付贷”等场外配资等。五是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六是以补充约定条款等形式减轻、免除应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七是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对预(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预(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的知识,不做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服务要规范、公开、透明,所有预(销)售人员必须佩戴标有姓名和编号的胸牌。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欺骗购房者、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将进行严厉查处,予以公开曝光,并向工商、物价、土地、金融等监管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本报记者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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