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盈利为目的可视为黑车
2018年08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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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际拼车管理方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发展。”
  合理的拼车出行是受到鼓励的。前提要满足这些条件:仅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分摊部分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即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换句话说,以盈利为目的的拼车不在此范围内,可以视为应当受到处罚的“黑车”,但执法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着难点。
  莒南县交通管理局相关部门人员介绍,他们一直对“黑车”保持严管状态,但也碰到执法取证难的问题。比如黑出租、网约车非法运营时隐蔽性强,在路面执法时不易发现;实际执法过程中不仅黑出租、网约车驾驶员不配合,乘客处于尽快结束行程的考虑也不配合,很难在执法现场取得足够的查处证据。               本报记者 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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