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康复≠伤病休养

齐鲁晚报     2019年04月18日
  日前,文登区社保中心接到市民王女士的咨询电话,王女士近期因工伤入院治疗,出院后在网上看到一则“工伤职工可以申请伤病休养”的消息,所以打电话来咨询。
  文登区社保中心工伤科工作人员告知王女士,工伤保险中并没有“伤病休养”这一政策,只有工伤康复政策,也就是百姓口中经常提到的“康复治疗”。为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有关部门制定了《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工伤康复,但“工伤康复”不同于“伤病休养”,有着严格的申请和准入制度。
  工伤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康复对象范围:
  (一)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伤(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等问题,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三)其他符合《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人社部发〔2013〕30号)情形的。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近期有效医疗资料;
  (四)患职业病的提交有效的职业病诊断书或鉴定书;
  (五)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3张)、个人和单位详细地(住)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受理工伤康复申请后,组织工伤康复专家根据《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和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提出是否需要工伤康复的意见并确定康复期。
  需要注意的是,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通讯员 李红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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