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返还本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前几年江苏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例非常具有代表性。据当地媒体报道,江苏人石某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方式,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仍然置巨额资金风险于不顾,先后非法向王某等人,大量吸纳资金,后潜逃。石某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约19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不足1亿元,归还本息合计9.6亿余元,案发时3.5亿余元未能返还。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石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危害大:一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和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引发局部地区的社会动荡;二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蒙受严重经济损失,甚至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三是非法集资属违法行为,参与者可能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提醒,消费者要树立风险意识,理性投资,掌握以下情况可以有效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5、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6、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7、“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8、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记者 赵婉莹 通讯员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