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会上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马某某废酸废液渗漏致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本案系全省第一起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2014年2月至4月期间,王某某、马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注册、安检、环评等手续的情况下,在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从事盐酸清洗长石颗粒项目。作业过程中产生的60吨废酸液发生渗漏。渗漏的废酸液对酸洗池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又通过排水沟对消水河水体造成污染。2014年底,王某某、马某某盐酸清洗长石颗粒作业被莱州市公安局查获关停后,王某某用沙土将20吨废酸液填埋于酸洗池内。经鉴定,王某某、马某某的行为对附近的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水体造成污染,案涉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属于危险废物,因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共计77.6万元。2016年6月1日,王某某、马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1月3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王某某、马某某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危险废物的处置要求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223吨进行处置消除危险,如不能自行处置,则赔偿处置费用5.6万元,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对污染区域周边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的污染治理制定修复方案并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到标准的,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72万元,支付至烟台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账户。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省第一起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及危险废物的处置等一系列问题。本案判决明确,污染区域水质恢复达标并不意味着区域生态环境已经修复,侵权人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得到支持。对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的认定,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纳入危险废物,同时认定被告排放的强酸废水亦属危险废物,进而参照合理的计算方法确定了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通过认真分析农村环境污染案件的特点,充分考虑预防和遏制环境污染行为的现实需求,判决被告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下履行修复责任,有利于受损生态环境的科学修复和判决义务的妥当履行,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效参考和借鉴价值。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钟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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