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是会坐牢的
普法
社保
社保基金与每个人的利益都息息相关,但是有些心术不正的人总想用各种方式骗取社保基金,严重损害大家的利益。国家对社保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各种形式的骗取社保基金行为均属违法行为,骗取社保基金数额较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骗保案例1:
死亡后
家属骗领养老金
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陈某去世后,其家属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在年度资格认证时提供虚假的健在证明,冒领养老金9万余元。人社部门通过跨部门信息比对发现,陈某在有关部门系统登记状态为已死亡,于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最终陈某家属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骗保案例2:
用虚假身份材料
提前办理退休骗保
张某通过提交修改了出生时间的虚假身份材料,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办理了退休,骗取社保基金。后被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发现其造假情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终其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缓刑四年。
骗保案例3:
伪造申请资料
某市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部分申请材料存在公章造假的嫌疑。经人社部门实地调查发现,缴费人均非申请材料中所列单位的职工,是不法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后,为个人伪造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参保,骗取社保基金。最终该中介机构有关负责人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
骗保案例4:
篡改参保时间
某市人社部门接到举报称,某公司为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存在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经人社部门]对工伤职工就医记录、参保记录等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在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为其补办工伤参保手续,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将工伤事故发生时间篡改虚报为参保之后,骗取了工伤保险待遇。最终该公司有关责任人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骗保案例5:
已就业
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某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系统比对数据发现,参保人王某涉嫌已就业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王某仍隐瞒其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已经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事实,拒不退回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2万余元。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和人民法院审理,王某被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社保基金受法律保护
国家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条件和停发有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申领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参保、故意隐瞒已经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等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基金,数额较大,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 杨英红 高晶
◥普法链接——
有关骗保的法律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又是一年毕业季,毕业生要面对实习、试用、转正、缴纳“五险一金”等多种问题。试用期间所涉及的待遇和正式员工可能有区别,那么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内,如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发生工伤,有些单位会以试用期为借口拒不负责,这种情况下,很多试用期职工会信以为真,不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的补偿与转正后发生工伤的补偿并没有区别。
发生工伤后,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依法支付相关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通讯员 王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