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社保待遇,领过一次还能再领吗?

齐鲁晚报     2019年09月19日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可领三个月,满两年不足三年的可领六个月,满三年不足四年的可领九个月,满四年不足五年的可领十二个月,满五年不足七年的可领十五个月,满七年的可领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8年为17个月、9年为18个月、10年为19个月、11年为20个月、12年为21个月、13年为22个月、14年为23个月、15年为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需要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人凭身份证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60日内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指在同一个待遇领取期间)。
  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并继续缴纳失业保险)后不足一年又失业的情形下申领失业金,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办理继续申领失业金手续,需持个人人事档案,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通讯员 岳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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