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是名校毕业,偷外卖也是偷

齐鲁晚报     2020年07月21日
  □何勇

  这两天,一条“大学生偷外卖被刑拘”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从今年5月开始,南京市某小区连续有外卖被偷,警方调查后发现,偷外卖的,是一名正在复习考研的某知名大学本科生李某某。根据警方通报,李某某因其购买的外卖餐食在小区门卫处被人拿走,遂产生报复和占便宜的心理,多次盗取他人外卖餐食。目前,李某某已被刑拘。
  名校毕业因多次偷外卖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如果后续提起公诉,甚至判刑的话,那么他的一生就毁了,确实令人同情。但是,广大网友不能就此对受过高等教育偷外卖行为强行进行洗白,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偷外卖的理由和借口,偷外卖就是一种错误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这是不可改变的基本事实和本质定性。
  不论是因为贫困,还是其他原因,都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这是基本常识,这个逻辑同样适用于名校毕业偷外卖行为的价值判断。而且,名校毕业生,不是世界名著《悲惨世界》的男主角冉·阿让,更不是美国纽约偷面包的老太太,他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双手劳动赚取生活费,而不是只剩下偷外卖一种选择。
  实际上,从法律角度说,受过高等教育因多次偷外卖被公安机关给予刑事拘留,以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也不冤。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名校毕业生在短时间之内多次偷外卖,显然符合“多次盗窃”情形,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但显而易见,偷外卖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对个体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也比较小,直接按照刑事案件侦办,甚至让其付出一生命运的代价,毁其一生,这样的处罚显然过重,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谦抑原则,也是引起广大网友同情的根本原因。《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换言之,名校毕业生偷外卖造成的危害性非常小,情节轻微,不该予以重罚,应当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这个角度说,名校毕业生偷外卖,不必进行刑事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应转为治安案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给予一个教训即可。
  一个名校毕业生因为一点小事就心生怨恨,报复无关人等,这种偏执心理是一种更具危害性的苗头。警方的出手不是小题大作,而是让李某某悬崖勒马的及时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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