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济南首部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施行

“抢救式”保护一批历史文化遗产

齐鲁晚报     2020年10月01日
  本报济南9月30日讯(记者 程凌润 实习生 魏楚梦) 9月30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悉,济南首部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8月25日通过,并于2020年9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该《条例》分为总则、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保护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明确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城市文脉,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条例》的出台,对于济南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城市科学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张瑞说,“一个城市的魅力在于历史的沉淀,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城区和历史建筑势在必行。”
  “《条例》是济南市首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法规,它不仅有助于把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还填补了济南市立法空白,多层次多角度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保驾护航,有利于‘抢救式’保护一批历史文化遗产,对济南市旅游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也具有示范和指导作用。”张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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