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你,乡下老家有块宅基地

齐鲁晚报     2020年10月21日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评论员 王学钧

  近日,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看到这则消息,不少在城里落户的游子心里暖洋洋的,情不自禁地跟帖点赞。“这真是好事,让落户城市的我们还能找到来时的路,也留下了回乡的退路。”“好政策,在城镇里面飘的孩子可以叶落归根了!”“我老家的祖屋一直不能给我这样城市户籍的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现在看来是可以了。好开心啊!”
  对他们而言,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确堪称一则喜讯。此前,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既然宅基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就不能像建于其上房屋那样,可以在所有权意义上作为农民个人财产被城里的子女继承。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虽然“地随房走”的事实似乎已作出肯定的回答,但是相关表述一直很谨慎。比如,在2010年出台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只被小心地表述为“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
  相比之下,这次答复要干脆得多——明确表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虽然答复依然有着“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这样的限定,但是这样干脆的“表态”,已足以让城里那些心里还不怎么踏实的游子们踏实不少。
  答复虽简短,信息量却不小。为了更好地指导实践,为了避免答复内容被误读,尚需进一步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解答。比如,此前城镇居民只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当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或因自然灾害损毁之后,其宅基地就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如今,既已明确城镇居民可以通过继承获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已获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城镇居民是否还要受到这样的“限制”?如果不是,他们可以在多大限度内依法使用农村宅基地?他们依法继承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流转?可以怎样流转?诸如此类问题不说清楚,城镇居民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就难以顺利操作,答复所给出的“利好”就难以充分转化为市民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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