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朋举:
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4年5月、2015年3月占用临沭街道李界前村集体土地建设两处房屋。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第1007号,并于2020年7月20日向你送达。
你至今尚未履行:
1、退还非法占用的280平方米土地;
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非法占用280平方米(基本农田)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款:84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肆佰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岩
电话:0539-6219110
地址:正大街与光明路交会处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31日